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治安立案的核心条件。全国无统一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结合本地经济水平制定。北京市规定个人赌资300元以上属“赌资较大”,上海市则以100元为起点,经济发达地区标准普遍高于欠发达地区。赌资认定包括当场查获的现金、筹码,以及意图用于赌博但未实际使用的款物。网络赌博中,投注或赢取的赌资累计达5000元以上即达立案标准。
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治安立案标准: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此外,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行为,无论赌资大小,均直接立案。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仍提供资金、场地、通讯工具等直接帮助的,按共犯处理;为赌博场所放哨、通风报信或充当保镖的,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构成治安违法。若赌博行为引发家庭破裂、债务纠纷、暴力冲突等严重后果,即使未达上述数额标准,公安机关也可立案查处。
对赌资较大的参与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情形包括:多次参与赌博、在公共场所或学校周边赌博、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等。查获的赌资、赌具依法收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亲属之间或朋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若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正常娱乐范畴,不予处罚。例如,家庭聚会中每局输赢几元、十元,主要目的是增进感情而非获取经济利益,不构成赌博。
若打麻将活动存在以下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赌博:长期在固定场所组织多人参与,并通过抽头、收取场地费等方式获利;参与者以赢取钱财为主要目的,输赢金额显著超出正常娱乐范围;存在“出老千”、设局诈骗等欺诈行为。如果某人每天组织邻居在自家打麻将,每局抽取5元“台费”,累计抽头达5000元以上,即构成治安违法。
部分地区对亲友间娱乐活动的财物输赢上限作出明确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指出,亲友间打麻将输赢金额超过300元可能构成违法,需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综合判断。若输赢金额较小,且无营利目的,即使频繁参与也不构成赌博。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赌博的,从重处罚;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的,按《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以赌博为业、长期靠赌博维持生计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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