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鉴定时机:需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如骨折愈合后、神经损伤恢复稳定期。
选择鉴定机构:需具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资质,可通过人社部门官网或法院推荐名录查询。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有效诊断证明、完整病历、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工伤鉴定需附加工伤认定决定书。
配合现场鉴定:按通知时间地点接受专家组检查,危重患者可申请上门鉴定。
领取鉴定结论:鉴定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具结论,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结论书载明鉴定依据及权益告知。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材料完整时,鉴定机构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伤情复杂可延长3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鉴定时机应在治疗终结或效果稳定后进行。
当事人可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需提交初次结论书、病历资料及书面异议说明,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省级鉴定结论为终局结论,不得再次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初次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申请省级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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