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赌资较大”是认定赌博行为的重要要件。关于具体的金额界限,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以下提供部分地区的规定以供参考:
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赌资较大”: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的。
部分一般地区:个人赌资500元到2000元以上通常会被认定为赌博行为,但具体数额需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来确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等娱乐活动,通常不予处罚。
亲属之间不带营利目的打麻将,即便涉及一定金额,一般也视为正常娱乐活动。
若对当地的具体认定界限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提供打麻将场所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若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打麻将,并从中抽头渔利或收取其他形式的费用,则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是违法行为。
若非以营利为目的:比如,亲朋好友之间偶尔聚会打麻将,且未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则通常不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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