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后,户口迁回需满足以下条件:
1.村集体同意接收:需向宅基地所在村集体提交迁回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委会出具同意接收证明。
2.符合当地户籍政策:部分地区要求申请人在农村有合法稳定住所(如继承的房屋),且在城市无固定工作或社保记录。子女长期在农村居住并依赖宅基地房屋生活,可能被认定为符合迁回条件。
3.履行审批程序:持村集体证明、宅基地继承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经审核后办理准迁证和迁出手续。
需注意,房屋因灭失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终止,或子女已在他处取得宅基地,迁回申请可能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宅基地继承权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儿子与女儿享有同等权利:
1.法定继承顺序:根据《民法典》,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论性别、婚否,均平等享有继承权。若父母未立遗嘱,子女可共同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带使用权。
2.“房地一体”原则:继承房屋后,子女自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非本村户籍子女仅能维修房屋,不得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3.多子女家庭分配:若子女均非本村户籍,可通过协商确定继承份额;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部分子女已分户且另有宅基地的,不影响其继承权,但实际使用可能受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继承税费分两种情形:
1.法定继承免税:直系亲属(如子女)通过法定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免征契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仅需支付公证费、工本费等手续费用。
2.非直系继承缴税:若通过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取得房屋,需按评估价值缴纳3%契税;若继承后未满5年出售,需按差额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且可能加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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