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猝死的赔偿标准需根据商家过错程度及法律关系确定。
商家存在过错导致顾客猝死,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
商家无过错,仅基于公平原则可能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通常低于过错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顾客猝死的责任判定以商家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核心。
商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救助突发疾病的顾客,或未对高风险行为进行必要警示,导致顾客死亡,商家需承担侵权责任。
顾客因自身疾病猝死,且商家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基础急救措施,则商家不承担责任。
商家存在部分过错,如救助措施不当或延误,责任比例根据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定。责任划分需通过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等程序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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