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但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则需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例如,张女士因制止醉汉殴打而反击致其轻伤,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则无需承担治安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新法与《刑法》在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上保持一致,均强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治安管理领域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正当防卫,弥补了此前仅依赖公安部解释的不足。例如,王某长期遭受家暴后反抗致伤施暴者,若依据新法,其防卫行为在治安案件中可免罚,与刑事案件的正当防卫认定形成互补。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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