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免罚适用条件严格且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首先,要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意味着不能基于主观臆想实施防卫行为,例如,若误以为他人的正常行为是不法侵害并进行反击,就不符合该条件,这种情况被称为假想防卫。
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事前防卫(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进行防卫)和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通常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再者,防卫行为要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将防卫行为施加于无辜第三人。
最后,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过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为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也对正当防卫在民事领域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有所规定,从多维度保障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免除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这保障了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合法性。
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来看,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符合条件的正当防卫免除行政处罚,二者相互呼应,共同鼓励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敢地行使防卫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有权进行必要的防卫,也界定了防卫的合理限度,还特别保护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侵害时挺身而出。
然而,在实际判定中,仍需依据具体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进而决定是否免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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