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医疗费方面,需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如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票据等,按实际支出确定。
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确定,若护理人员有收入,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
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费用计算,需保留交通票据作为凭证。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像部分地区每日标准在50-100元。
营养费则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通常每日在30-50元左右。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0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0日内完成调解。
若30天调解期届满仍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会终止调解,并依据案件性质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轻伤,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若纠纷涉及刑事责任,即经鉴定构成轻伤,且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调解不成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即使调解不成,受害人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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