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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应该怎么认定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侦查机关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21-01-31 11:45:43 浏览:0
  报复陷害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那么在实践中,怎么认定报复陷害罪呢?报复陷害罪侦查机关怎么确定?针对这些疑问,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知识内容,希望有所帮助。

应该怎么认定报复陷害罪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说,报复陷害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报复陷害的力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而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

  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报复陷害罪侦查机关怎么确定

  报复陷害罪的侦查机关由检察院侦查。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法律词语)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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