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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5-29 11:43:23 浏览:0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那么您对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是否了解呢?如果您不明白也不必着急,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此问题作出详细的相关的知识整理,欢迎阅读,并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了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以下五种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最常见、最普遍的保险合同终止原因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若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应该注意《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保险合同终止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的全部内容,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服务,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相关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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