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如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等。
3、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对其他合法运营的商业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犯。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行为实施者应当对自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负有相应的主观责任。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表现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简单概述如下:
1、商业混淆行为: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相关人员,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3、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为名,采取欺骗或其他不当手段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6、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例如,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搭售商品等。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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