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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8-04-27 16:31:41 浏览:0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就合同的内容会进行协商,有些合同里面有解除合同的相关内容,比如单方面无条件可以解除合同,这些内容很多人不确定是否有效。那么,合同一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针对此疑问,大律师网小编特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供大家查阅,一起去了解一下。
    合同一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

    看双方约定。如果对解除合同的相关后续事宜包括补偿等有充分合理的处理,约定一方有单方解除权是可以的。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0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等。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程序,而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应具备《合同法》所规定的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根本就没有合同的解除权,则不涉及解除权是否有效的问题。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一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人带去帮助!如果您对相关内容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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