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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立案标准及案例

发布时间:2017-12-25 17:37:46 浏览:0
  一、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诽谤罪这一次,很多明星在遇到丑闻或者是不实爆料的时候,都会称要告爆料人诽谤。那么诽谤罪到底是什么?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这里,大律师网小编为帮助大家更好了解,在下文整理了诽谤罪立案标准及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一、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二、诽谤罪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1日晚,闽清籍女青年严晓玲被送往闽清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严晓玲系因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但严晓玲的亲属对该鉴定结论不服。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在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后,仍利用严晓玲亲属讲述的道听途说的严晓玲死亡的情况,着手杜撰了闽清警匪lunjian女青年的文章。并将该文章发布到境外互联网站,被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引发大量网民攻击、谩骂、诋毁网文中所涉及的被害人,给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福州市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所写的网文虚构事实,纯属捏造。被告人游精佑在互联网上看到范燕琼杜撰的网文后,与被告人吴华英策划将严晓玲的亲属接到游精佑家中制作视频。其间,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得知福州市公安局已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真相的情况下,仍将范燕琼杜撰的网文、严晓玲的死亡照片和严晓玲亲属的描述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互联网上,有意识地广泛传播,进一步对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后由网友将该视频发送到境外互联网站。之后,被告人范燕琼又杜撰了一篇闽清公安局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亲属的文章,发送到国内外互联网上。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杜撰文章在互联网上散布虚构的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下,仍然制作违背事实的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引发大量网民网上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了他人人格,败坏了他人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决结果: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检察院起诉三被告人诬告陷害案,法院何以认定为诽谤罪?本案的审判长详细的讲解。

  指出,根据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争执的焦点,法庭首先对三被告人是否有捏造事实的问题进行了认定。经查,被告人范燕琼不仅虚构,还捏造了虚假的事实,并杜撰了邱某、陈某等10余人到严晓玲亲属家中恐吓、辱骂的具体情节,其制作的两篇网文,歪曲事实真相、凭空捏造,足以认定范燕琼有捏造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制作视频时,明知被告人范燕琼制作的网文有捏造的虚假事实,仍然把网文内容制作加入到视频中,继续实施在互联网中的散布行为,对造成本案的危害后果起到放大作用。

  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问题,审判长指出,三被告人所制作的网文和视频,以警匪勾结、lunjian致死、继续奸尸、惨绝人寰等醒目字眼为标题,又虚构黑社会头目、贩卖毒品、胁迫卖淫等内容,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捏造并指责基层行政、司法部门人员违法办案。不仅造成多名被害人个人的人格、名誉严重受损,被害人家庭的声誉、精神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和骚扰,还使包括医院在内的多家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关注和指责,损害了网民的真相知情权,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管理秩序,对当地基层组织、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可以认定本案三被告人行为及其后果属于情节严重。

  审判长着重对法院为什么认定为诽谤罪作出了说明。他说,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杜撰文章发布到境外的互联网网站上;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  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于宫外孕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为严晓玲亲属拍摄录像,并加入范燕琼杜撰的网文制作成视频,在互联网上散布,三被告人故意混淆是非、诽谤他人、误导民众,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上网点击和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给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被告人主观上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三被告人也没有向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作虚假告发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的罪名应予变更。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诽谤罪立案标准及案例的内容,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当诽谤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标准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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