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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大全-房屋遗产继承分割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5-30 10:42:05 浏览:0
  遗产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关于房屋遗产继承分割纠纷案件的内容,由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问您解答。

法律文书大全-房屋遗产继承分割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

  原告夏某,女,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

  委托代理人陈某萍,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君,女,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诉被告范某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本案当事人杜根娣死亡,等待杜根娣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通知杜根娣的法定继承人夏财明、夏财有、夏轩东、陈杰参加诉讼,由于夏财明、夏财有、夏轩东、陈杰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杜根娣可以继承本案被继承人夏财金的遗产。故夏财明、夏财有、夏轩东、陈杰,不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萍、被告范某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是母女关系。原告母亲余道琴于2000年1月14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告与原告父亲夏财金于2005年8月再婚。坐落于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夏财金名下,产权登记日期为1999年11月,是夏财金与余道琴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继承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房屋产权。

  被告范某君辩称,被告是原告的继母,被告与夏财金于2005年4月再婚。系争房产是夏财金与余道琴的共有财产,同意该房屋产权归原告,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继母女。坐落于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房屋是夏财金与余道琴共有财产,该房产于1999年11月登记在夏财金名下,夏财金与余道琴原是夫妻,生一女,即原告夏某。2000年1月1 4日余道琴因交通事故死亡。2005年4月夏财金与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5月夏财金死亡。余道琴、夏财金生前均未立遗嘱,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

  审理中,夏财金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杜根娣死亡,杜根娣是夏财金母亲,夏财金的父亲已先于夏财金死亡。杜根娣的法定继承人夏财有、夏财明、夏轩东、陈杰在诉讼中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该房屋经上海光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为人民币52万元。双方对估价报告没有异议。

  另查明,余道琴的父母先于余道琴死亡。

  以上事实,由房地产登记册、结婚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放弃遗产的书证、估价报告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房屋遗产继承分割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希望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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