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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案件中事实存疑时应该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18-02-14 17:25:45 浏览:0
  如果存疑就不予认定,势必会放纵犯罪分子;如果全部予以认定,又恐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法院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对存疑的事实不予认定或从轻认定。 (1)对于以下几种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形,主张对这些事实不予认定: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如果毒品、毒资等证据不复存在,只有被告人的供述的,不予认定。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因为贩卖毒品罪的特殊性以及作案方式的隐秘性,在侦查过程中往往有些犯罪事实存在疑点,没有相关证据支持。那么在贩卖毒品罪中犯罪事实存疑时应该如何认定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具体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如果存疑就不予认定,势必会放纵犯罪分子;如果全部予以认定,又恐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法院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对存疑的事实不予认定或从轻认定。

    (1)对于以下几种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形,主张对这些事实不予认定: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如果毒品、毒资等证据不复存在,只有被告人的供述的,不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即使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做了有罪供述,交代了贩毒的次数和数量,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查获毒品,也没有查明“上线”或“下线”的,在这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对被告人供述的事实不予认定。因为刑事诉讼法强调认定的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在上述这种情况下,只有被告人一方的供述不符合证据关联性的特点。如果仅根据被告人的口供就认定其有罪,那么,一旦被告人在庭审时翻供,法院就没有认定的理由了。

    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没有查获毒品,如果只有同案人的供述,而被告人予以否定的,不予认定,即对毒品来源存有矛盾的,不予认定。如果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同案人的供述也能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的,在双方不翻供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但如果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和同案犯对此均翻供的话,法院不予认定。

    同案人在供述贩卖、运输毒品的时间、次数和数量上彼此之间存在矛盾的,不予认定。贩毒、运毒由于次数多、时间长,同案人之间对贩运毒品的数量等情节的供述不可避免会存在矛盾,为避免重复计算贩运毒品的次数和数量,法院对同案人供述的相互矛盾的次数和数量不予认定。

    (2)对于以下存疑事实的案件应予以从轻处罚:在毒品灭失的情况下,若交易双方供述有毒品交易行为的存在,但关于毒品的数量双方供述不一致的,对毒品的数量应当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零星贩毒、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按查实卖出的数量认定,未能查实的,按其供述的最低卖出数量认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如有证据证实其确实有贩卖毒品的行为,那么,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被告人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持有毒品数量多少等,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在贩卖毒品罪中犯罪事实存疑时应该如何认定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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