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和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相关的中介服务。
4、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租赁合同担保及其他合同担保。
根据《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规定,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只能从事以上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区域:
1、一级担保是可跨省区从事的担保业务。但前提必须满足实收货币资金两亿元以上;
2、二级担保是只能在省内从事担保业务;
3、三、四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市、州)从事担保业务,外省是不可以的。
4、持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地级(市、州、区)内从事担保业务。并且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经营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超出担保范围,另外,担保机构应每季度向其行业指导部门上报财务报表等要求材料,同时备案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级指导部门。
1、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2、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三年以上工作经验;(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二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4、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5、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6、获得从业人员资格五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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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