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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2018-11-07 17:50:07 浏览:0
  房屋拆迁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为明确拆迁活动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协议、村镇房屋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等。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怎么办理呢?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怎么办理?

  为了强化房屋拆迁工作管理,保障房屋拆迁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公证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的作用,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4、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能抵押吗?

  不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7、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8、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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