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货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户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当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依法制定并公布补偿方案,其中应当包含货币补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如果拆迁户的房屋为合法建筑,并持有相关产权证明,在满足补偿方案的前提下,他们可以选择接受货币补偿。
以下几种情形下拆迁户可主张货币补偿:
1.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补偿方案中包含了货币补偿选项,且该补偿标准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 拆迁户与房屋征收部门无法就产权调换达成一致意见,或产权调换房源不适合拆迁户的需求。
3. 被拆迁人基于个人生活、工作、投资等因素考虑,认为接受货币补偿更为有利。
【引用法条】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 同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是否规定拆迁户可自由选择补偿形式?
拆迁户在一定范围内确实具有选择补偿形式的权利。拆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被拆迁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和地方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意愿,自主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此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但其精神原则仍可参照)也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选择权。
【引用法条】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 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但在其原第23条中也有类似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法律保障了拆迁户在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但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地方性法规及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
作为拆迁户,在满足法律规定和补偿方案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接受货币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拆迁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能在协商过程中争取到最合适的补偿方式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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