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属于租赁业务,需要符合政策,办理的相关手续,需要交税;一般根据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的5%-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1.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两税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
3.营业税。
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
4.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人所在地按营业税的税额的7%计征。纳税人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按营业税的5%计征,其余地区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6.印花税。按租金的千分之一贴花。
7.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
1、有房屋租赁经营行为的纳税人,应自取得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视同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管理;有房屋租赁行为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如果是个人出租房屋,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纳税人应该先到辖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到辖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纳税。对税务机关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到受托代征单位缴纳税款。
3、在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资料不齐全而空跑的现象,对此,市地税局提醒,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