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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及股东权益比率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15 11:50:39 浏览:0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那么股东权益及股东权益比率有哪些规定?公司法股东权益包括哪些?

股东权益及股东权益比率有哪些规定?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例如,“上海汽车”1997年年底的资产负债表上,总资产为40.56亿元,负债是7.42亿元,股东权益就为两者之差。即33.14亿元,这也是“上海汽车”的净资产,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总资产小于负债金额,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这家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

  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对总资产的比率。以上海汽车为例,其1997年底的股东权益比率为81.1%(即<33.14/40.56*100%)。

  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公司法股东权益包括哪些?

  一、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

  二、 显示股东身份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项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该以哪种证据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

  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仍可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名册属于效力证据,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为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术语基础证据,它们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对第三人以及公司都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如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话,只能根据这些证据首先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11项职能。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

  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且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不主持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见《公司法》第41条)。这个规定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非常重要。

  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区别在于:如果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可申请确认无效。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见《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六、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05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使得股东的知情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变化。如果股东的上述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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