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这个做法是不合理的,可以起诉解决的。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要不要退本金,应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协议规定可以退本金的就依据协议执行。合伙公司退股本金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律要求,比如,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造成损失应当赔偿,退伙前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等等,才能够取回。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退伙。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合伙资金的现有价值返还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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