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通过 “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管理系统”,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
3.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主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的证明境外项目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备案表需要加盖企业鲜章)扫描成图片或PDF格式,在“系统”里作为《境外投资备案表》电子附件上传,不再提交纸质文件。
(二)办理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材料
1、境外投资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企业正式文件,加盖企业鲜章);
2、通过商务部合作司“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如实、完整并上报的《境外投资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加盖企业鲜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加盖企业鲜章);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