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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成立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6-07 13:51:03 浏览:0
  众所周知,公司的种类繁多,现如今,股份投资管理企业凭借融资增资相对容易,承担投资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逐渐成为商业的“弄潮儿”,那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成立条件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成立条件

  1、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5、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6、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7、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是股东的家园,股东股权依赖于公司而存在。没有公司,无从谈起股权,更无从谈起股权转让。因此,如果公司没有登记注册,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者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由此可见,只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法定股权转让的条件。

  2、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股权,包括各种具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作为股东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才能获得股东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填写的《开业登记申请表》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中,都有股东的登记和变更登记记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发起人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是公司对出资人或发起人认定为公司股东的法律凭证。如果没有获得出资证明书或者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则很难认定为该公司的股东。没有股东资格,也就尤从淡起股权转让。

  3、取得股权程序合法。

  出让人取得股权的程序应当合法,对可能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股权负责比如出让人是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取得股权时侵犯了他人的优先权。上述情形均可能导致股权取得无效股权取得无效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就会出现障碍。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成立条件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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