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中信息披露义务如何履行?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大规模股权质押时,需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免影响市场预期;二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时,也需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并在必要时通知其他股东;三是如果股权质押可能影响公司的控制权或重大经营决策,那么质权人和质押人都有义务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告的重大事件,其中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包括股权质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做了详细规定。
股权质押期间能否分红派息?
股权质押,也称为股权担保,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股权质押期间,股东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完全丧失了股权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关于分红派息,我国的《物权法》和《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这里的“应收账款”可以理解为包括股东的分红权,尽管股权已质押,股东仍有权享有公司的分红,除非质押合同另有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条规定明确了分红的基本原则,即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而并未排除质押股权的股东。除非质押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否则在股权质押期间,股东仍然有权获得分红。如果质押的股权涉及到的分红被用于偿还债务,那么这部分分红可能会直接进入债权人的账户,而非股东本人。具体操作还需要参照质押合同的条款以及与债权人的协商结果。
股权质押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的重要环节,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和质权人都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这一义务,确保所有相关方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如有任何疑问或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