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提出了停工留薪期这个概念,却未作进一步阐述。一般理解,停工留薪期应包括住院期间与有医生病假证明应继续治疗与康复的时间两部分。对于伤情严重或特殊(如截瘫等),休息需超过12个月的,即使有医生病假证明,也要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后,停工留薪期才得以延长,而且延长不超过12个月。
《条例》规定了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全额工资。因此,通过鉴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目的在于确定工伤职工因工伤休息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全额工资。如果单位与职工就工资问题不存在争议,停工留薪期确认就没有意义,没必要做。反之,如双方存在争议,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职工与单位都应主动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