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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6-27 15:12:48 浏览:0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内容理解发生争议,或者格式条款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其他非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根据有关的事实,遵循一定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出的说明,使其内容更为明确、完整、合理、合法。那么,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怎么办?针对大家的这一疑问,大律师网小编特整理了相关的案例进行说明!

  【案情】某餐饮店在某服装店为员工定做制服,在前往该服装店洽谈的过程中看到在其店内墙上贴着服装店的服务规则,其中写明,该店不承揽西服款式服装的定做。但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餐饮店提出在定做50套普通服装的同时再定做10套西装时,服装店没有反对。后来,餐饮店在接收服装时发现60套服装全部做成了普通的店服。于是,餐饮店向服装店交涉,但服装店以店内不承揽西服定做业务的规定为由作出抗辩。餐饮店提出,在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服装店并没有反对为其制作西装。服装店指出该条款与店内的早已制定好了的规定不符,应当遵循店内规则,该条款因为与店内规则矛盾而无效。双方协商不成,餐饮店诉至法院。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被告某服装店内表明不承揽西装定做业务的规定是格式条款,但该条款与后来双方达成一致而签订的合同内容相矛盾。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因此,被告某服装店不能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被告某服装店应当承担赔偿因自己违约而给原告某餐饮店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商解决了这一纠纷。

  【评析】本案涉及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所谓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产生解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在实际生活中,各地区、各民族的语言风俗文化不同,来自不同生活背景的人对同一用语就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加上我们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还比较低,人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制订合同时就有可能因为使用了模糊的语言,使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以至经常会发生纠纷,格式条款的理解也不例外。

  (2)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正是由于这一类条款的制定是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所致,是基于一方的理解而制定的,因而难免出现对方对条文表述的理解与制定者不一致的情况。另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格式条款之外还要就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制定其他条款,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对一个问题前后矛盾的两种解释的现象,即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冲突。因此格式条款制定的单方性是格式条款解释产生的一个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在遵循一般合同的解释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即按照合乎法律要求的含义解释,并且解释本身也要合法。所谓合法是指符合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则,符合法律的精神。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释不能以损害和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能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对规定的不合理、不公平、不真实的格式条款都可以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释,使合同的规定合理、公平、真实。

  (3)整体原则。合同的解释不应拘泥于合同规定的只言片语,而应把合同的个别规定置于合同的全部条款中,根据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合同制度来解释。

  (4)按照合同目的解释原则。合同之所以能够订立完全是依赖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内容本身反映着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因此考察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有利于对争议问题的解决。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好了的,并且该条款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协商的情况下适用在合同中的,不像一般合同的条款那样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产生的,它并未充分表达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单方意思的表达。所以,在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如果必须作出不利于一方的解释时,则只能作出不利于制定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中某些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如果这些条款与格式条款之间产生冲突,按照本条的规定就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非格式条款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的,更能反映出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中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所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时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服装店内表明不承揽西装定做业务的规定是格式条款,但该条款与后来双方达成一致而签订的合同内容相矛盾。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因此,服装店不能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为双方后来订立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与在合同订立之前就由服装店单方制定出来的条款相比,更能体现双方订立合同中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服装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对餐饮店造成的损失。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相关内容还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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