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给予补偿原则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共同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债务的,原则上是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并且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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