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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文案例

发布时间:2018-08-02 14:39:49 浏览:0
  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特定设备交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协议,是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其中,出租财产的一方为出租人,租赁财产的一方为承租人。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一则最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文案例,欢迎前来参阅及咨询!

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文案例

  答辩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县XX镇XX村八组人。

  住址:文山市XX镇XX校旁。

  被答辩人:龙XX,女,1962年X月X日,汉族,住文山市XX镇XX场XX号。

  答辩人因原告龙XX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编造的一面之词,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证判决。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协议后,答辩人一直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忠实履行协议,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而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金已经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租赁的是被答辩人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证照(详见合同),租金为每年30000元。厂房是被答辩人代租每年12000元,费用由答辩人支付。2010年3月,因产品质量及证照不全,被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2010年11月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以前租用的厂房租给了别人。答辩人就仅使用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因此答辩人只存在支付设备租金的问题。2011年3月,因被答辩人不予配合办理QS认证手续,导致被工商部门罚款2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承担10000元,但是被答辩人分文未承担。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协商,自2010年11月开始,答辩人的设备租金30000元/年按月支付,每月2500元,答辩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辩人就拒绝收取租金,导致答辩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责任不在答辩人。

  三、答辩人租赁的设备一直完好无损,现在只使用空压机、吹瓶机、烤箱、小秤、铁床(两台)天平秤、吹风机,其他的都由被答辩人收回(在现在租赁给仇方东等人的租房内或已被被答辩人出售)。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损坏被答辩人的所租赁设备,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仇XX

  xxxx年六月二日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最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文案例”的全部内容,小编提醒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造成己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履约,守约方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和索赔要求。收到此类资料的一方应当在一定期限比如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该期限不答复视为同意提出书面资料一方的要求。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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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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