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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恋爱期间赠与对方财物,分手后能否索回?

发布时间:2024-04-09 14:50:10 浏览:0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通常被视为无偿赠与行为。如果赠与时没有明确的附条件或附义务,一般在分手后不能索回。但如果赠与涉及重大财产,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财物,分手后能否索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应视为普通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赠人。分手并不构成撤销赠与的法定理由,因为赠与行为是基于当时的情感关系,而不是对未来的某种承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分手并不在这些法定撤销情形之内。

婚外情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有何关联?

婚外情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法院在决定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主要考虑的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应由最能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的一方来行使。

婚外情可能会间接影响抚养权的决定,如果婚外情导致一方无法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或者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因婚外情引发的家庭矛盾、经济困难或者精神压力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外情确实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了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法定撤销情形,否则分手后一般不能索回。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涉及重大财产的赠与时,双方最好能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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