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是否构成重婚?
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既包括在民政部门办理合法婚姻登记的正式结婚,也包括虽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但却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且被周围公众普遍认为是夫妻的情形,即所谓的“事实婚姻”。
在新修订的《民法典》实施后,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更为严格,仅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才被视为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婚外情双方在该日期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即使他们事实上如同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并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因此此种情况下的公开同居不构成刑法中的重婚罪。
这种行为虽然可能不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仍然可能构成对原合法婚姻关系的破坏,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原配配偶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3. 199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何种情况婚外情可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婚外情中,只有当行为人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可能构成重婚罪:
1. 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行为人首先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已经与一方向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2. 实质性结婚行为:单纯的婚外同居或恋爱关系并不构成重婚罪,必须是与他人再次进行了事实上的结婚或者在另一地进行了合法的婚姻登记。
3. 明知对方有配偶:如果行为人知道对方已有配偶,仍然与其结婚(包括事实婚姻或登记婚姻),则构成重婚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也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在婚外情中,只有当一方在原有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进行实质性的结婚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
婚外情双方若在1994年2月1日后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由于法律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因此不会直接构成刑法中的重婚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没有法律责任,其仍可能面临道德谴责和社会舆论压力,同时可能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具体情况,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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