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婚外情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婚外情证据如何收集

发布时间:2018-03-09 15:52:46 浏览:0
  婚外情正确处理方式是第一、遇到这种事情,需要冷静。 第二、事情已经发生,如果还想继续走完剩下的半辈子,那你需要做好一个心态,那就是宽容。不管谁对谁错,现在都不追究。你的宽容,是目前最大的融化剂。若犯错的一方及时认了错,你不妨多宽容。这比吵闹、冷战、警告等其他手段更为有效。第三、误使用以牙还牙的态度。第四、以爱感化对方。第五、用批评来告诉对方。第六、学会选择时机化解问题。婚外情证据收集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2、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3、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5、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每个人在路上,都难免会遇到一些困惑跟诱惑,如何度过这些十字路口?婚外情发生后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婚外情证据如何收集?下面请跟随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婚外情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首先最重要的保持冷静、误使用以牙还牙的态度。报复心理,只会让你在短暂的时间里得到一些快感却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让自己陷入法律纠纷中。

  要认真对待自己的心,确认自己的需求,是要选择离婚还是选择继续婚姻关系。

  (一)继续婚姻关系

  若是选择继续婚姻关系,那么最好双方开诚布公的谈一谈,无论是用爱来感化对方让对方打开内心,谈谈双方的真实感受,之后我们还是要用批评来告诉对方,让他明白这件事情对这个家庭的伤害,是他(她)做错了。同时我们可以学会选择时机化解问题。对方如果真有悔改之心了,倒不如我们将就的继续下个套,使对方自己掏心掏肺的说出原因。这个就是最好的。当然这个时机要选择在一些安静的环境,比如咖啡厅。

  (二)离婚

  如果我们可以和平离婚的话,双方可以签署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采取诉讼方式。作为婚外情的受害者,可以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是要找专业的婚姻律师帮助。

  婚外情证据如何收集

  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例如,记录了他们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等亲昵行为的照片,也能从一个侧面证实其间存在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

  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

  (1)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白纸黑字”的记载,如能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

  (2)当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时,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情急之下写下表示“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等的“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等。

  如果在法庭上,有婚外情的配偶没有充分证据否认该书面材料是出自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则一般会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如谈话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在自家安装摄像设备,拍摄到配偶与婚外异性举止亲昵的录像等;

  3、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例如,记录了他们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等亲昵行为的照片,也能从一个侧面证实其间存在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

  4、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

  鉴于此类证据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稳定性差,容易删减或编辑,且难以通过一般的技术手段发觉;三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送者及接收者到底是谁。

  应尽量将短信保留在接收的手机内存或存储卡中,并经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msn等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中的来往信件,发现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此类证据同样存在保存困难,稳定性差且无法证明发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问题。

  这些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婚外情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婚外情证据如何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来专业的的大律师网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

(编辑:小思)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