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
乙方: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XXXX年XX月XX日甲方驾驶摩托车意外致伤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致乙方腿部之损伤,经XX医院治疗,现已出院。甲方须承担截止XXXX年XX月XX日前的全部住院治疗费、医药费,合计为XXXX元(大写:XXXXX元整)。
二、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医疗费等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
三、乙方自行承担XXXX年XX月XX日出院后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费用后,不得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不得以赔偿务工费、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费用等,再次向甲方索要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
五、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XX万元(大写:XX万元整)。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XXX 乙方(签字):XXX
证明人(签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一般有两种方法: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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