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需要满足以下的3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的资格。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在领取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没开始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
3、在职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办理,20个工作日办好,没有规定几月份办理。办理低保分(城镇居民低保)和(农村居民低保)两类人群。
农村低保申请申办材料规定如下: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四)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五)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六)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七)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