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的法院和审级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第一审。
2.适用的案件范围 《民诉》第157条
(1)法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约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