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含义不同、期限不同、解除劳动合同不同。劳务派遣单位义务:负责劳动者的雇佣、岗前培训、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等非生产性的管理义务,将其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约定的义务分担方式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以及一些附随义务(主要是照顾义务和保护义务等)。
工作必然面对合同签订,通常我们所签订的合同即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的普通的劳动合同,但是当们作为派遣劳动员工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同样也需要签订合同,不同的是,他们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那么劳务派遣合同与普通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着什么区别呢?这个与我们有着那么“直接”又不那么“近”的劳务派遣单位又有哪些义务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劳动合同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期限不同: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不同: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一)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二)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通常负责劳动者的雇佣、岗前培训、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等非生产性的管理义务,必须将其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约定的义务分担方式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同时,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还应承担一些附随义务,主要是照顾义务和保护义务等,主要有保护雇员生命和健康的义务、保护雇员人格的义务(如保护雇员在工作场合免受性骚扰)等。
但是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派遣单位的最主要义务是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义务。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出的实际工作期间,派遣单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在被派遣劳动者未被派遣的等待期间,派遣单位也有义务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据此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即使在无工作期间(等待期间),被派遣劳动者虽然对派遣单位并无任何生产性,他仍可以依法请求报酬,这是因为被派遣劳动者能否被派遣出去工作,完全是派遣单位应独自负担的经营风险,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元工作期间支付劳动报酬,既是对劳务派遣单位应尽义务的严格限定,也是确认劳务派遣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明证,有力地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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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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