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法规释义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但此条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应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对其表述的误解容易给处于强势地位且有专业话语权的医院以过多的借口,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法规释义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释义:此条可以视为上一条的但书,即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
(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法规释义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此条中在审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是对“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具体限定表述。正式公布时仅保留了“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定语,而删除了“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这句话。其意义在于避免实践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此来作为不尽诊疗义务的借口,而造成“水平低犯了错误就不承担责任”的误解。但是具体适用本条的时候还是应考虑以上已被删除的那句话来综合考量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其相应的诊疗义务,不能“一刀切”。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整理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法规释义”的全部内容,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