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1] 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什么是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1] 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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