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轻微的,可能会受到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的处罚,而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因此,参加庭审活动一定要遵守法庭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4.9.26 法复〔1994〕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确定罪名、适用法律条文以及审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 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于这种案件,可以由该法庭合议庭直接审理、判决。如果原审判组织是独任审判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移送公安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