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中途停工后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机械设备闲置,施工人员闲置,窝工损失等。有的仅此一项,就造成了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工程延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而工期延误后预期利益损失,则更是无法估量。
(三)工程量核算十分棘手。
由于是非正常原因停止施工,双方措手不及,但又要对前期工程量进行审核,争议较多,一时难以平息,使双方陷入马拉松式的谈判和诉讼中。
(四)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刑事案件。
中途停止,施工方要求及时结清工程款,发包方急于按时完工,另寻合作伙伴。这边是你不付款,我不撤离工地,那边是另签了合同,却进不了工地,以致造成连环违约,致使情况更加复杂,有的甚至动用武力,强行清场。
施工合同的终止相对于其他合同的终止更为复杂,一般情况下,合同能履行的,要坚决履行。例如主体不适格的,完善到主体资格合适即可,一般不宜过分追究,而发包方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可按合同约定予以索赔,尽量履行合同。而双方实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以和谈为基础解决问题,而不应互相制约,延误工期。
目前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条款大多缺少合同中途解除的约定,示范文本内容又过于笼统,这是目前建筑市场中途停止施工而陷入僵局的一个重要现象,应该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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