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可以代办。代办需要申请人写一个授权书交给代办人,还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等去参保地社保中心领取。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1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3、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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