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
2、对于组织、指挥者,适用冒名顶替罪,并且从重处罚;
3、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犯该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适用数罪并罚。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触犯该罪过程中存在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或者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择一重罪处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不论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学、入职、参军权利,还是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进行冒名顶替行为。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应当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学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教学,学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关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