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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哪些部门或人员有权批准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24-02-01 06:08:00 浏览:0
  刑事诉讼程序中,批准刑事拘留是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其权限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

哪些部门或人员有权批准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决定和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法定情形之一,认为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也有权决定和执行拘留。

人民检察院则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予羁押可能会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有权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间接地涉及刑事拘留的批准问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刑事拘留决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依据。在适用刑事拘留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根据和明确的法律规定,认为被拘留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并且存在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继续犯罪、毁灭证据、妨碍证人作证等可能。

刑事拘留的决定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其适用条件、决定主体、审批程序、期限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 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则进一步规定了拘留后的通知家属、提请批准逮捕以及审查批捕的期限和程序。

3.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时,也可以作出拘留决定。

4.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刑事拘留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细化规定。

刑事拘留决定权归属何方?

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决定权并非完全归属于某一单一机构或个人,而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共同行使。

1.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具有刑事拘留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2.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决定拘留。当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决定逮捕或者决定拘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刑事拘留决定权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不同诉讼阶段和法律规定来行使的。

刑事拘留的批准权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阶段,并在特定条件下,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逮捕的批准也起到了间接审批拘留的作用。所有这些权力行使均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公正合法,尊重和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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