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老人没了土地归谁
农村老人去世后土地的归属需根据土地性质分类确定,不同类型土地的处置规则存在明确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如果老人所在的农户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由剩余家庭成员享有,村集体不得收回该承包地。
如果老人去世后该农户户内无其他家庭成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老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不受农户消亡的限制。
老人生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其上建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
如果宅基地上无附着房屋,老人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不再由其他主体单独享有。
村集体收回的土地需纳入集体土地储备范围,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调整或其他公益用途。
二、老人没了土地确权得到谁的名下
老人去世后土地确权的登记主体需严格依照现行土地确权政策和法律规定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登记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户内仍有其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权登记在该农户现有的全体家庭成员名下,继续维持家庭承包的原有属性。
如果该户内无其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林地承包经营权可确权登记在老人的继承人名下,在剩余承包期内继续享有权益。
老人去世后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继承人可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将权利登记至自身名下。
确权登记过程中所有权利人需共同提交申请材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确认后报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登记。
任何主体不得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擅自将老人名下土地单独确权登记至个人名下,该类登记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确权登记完成后新的权利人需严格按照土地原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老人的土地两个儿子怎么继承
老人的土地在两个儿子之间分配需严格符合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不得突破现行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可单独继承的遗产,需按照农户内家庭成员共有的规则处理。
如果两个儿子均属于老人所在农户的成员,二人平等享有该土地的承包权益,可协商确定各自的具体使用份额。
如果其中一个儿子已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直接要求分割老人名下的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承包经营权由两个儿子在剩余承包期内共同继承,二人可协商确定林地的具体使用方式和收益分配比例。
老人宅基地上附着的房屋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由二人共同享有。
两个儿子就土地分配达成的书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协议达成后需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涉及确权登记变更的可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