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户申办报告。申办人需提供申办入户报告,申办报告内容需要包含:办理入户人员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办理事项(要求入户 X X 地址)、父母亲(即监护人)笔签名、报告日期。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须在申办报告共同签名确认子女登记民族成份。
2、《出生医学证明》。入户时需要提供正、副联,收缴副联,出生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3、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如果父母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书),非婚的则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户口簿属家庭户的,提供户口簿首页(即地址页)及个人页;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即地址页,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及个人页;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则提供个人页。
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2、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岁以下)回国随母或父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证》(收取原件)、《户口簿》、《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集体《户口簿》,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若父或母一方家庭户,一方集体户的,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