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不足时能否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必须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是说,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对于任何指控,都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否则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证据不足时可否补充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基础。如果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进行补充侦查的。
补充侦查主要是由于原有侦查工作存在不足,导致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或证据不够充分。这不仅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案的发生,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真相,实现公正审判。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当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 同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意味着,在必要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直接由自己进行补充侦查。
3.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也规定了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裁定终止审理,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一旦发现证据不足,都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允许并规定进行补充侦查。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刑事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并结案,必须依法宣告其无罪或者终止审理,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同时,这也要求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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