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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如何启动和进行?

发布时间:2024-03-25 14:50:55 浏览:0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启动和进行主要涉及请求人提出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以及后续可能的司法救济等环节。当存在认为已授权的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如何启动和进行?

1. 启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首先需要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指出无效宣告的理由和依据。

2. 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将依法组成合议组对请求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组织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并提供新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宣告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决定。

3. 司法救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入司法审查阶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专利复审与无效审理部”详细规定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审查程序及决定的执行等内容。

哪些情况下可申请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授权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时,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以下是一些常见可申请专利无效宣告的情形:

1. 新颖性:已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其申请日前,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他人已经提出过相同的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 创造性:已授权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 实用性:已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实用性,即不能制造或者使用,或者无法产生积极效果。

4.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者其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5. 权利要求书撰写错误:例如,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了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的内容,或者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6. 专利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涉及违反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德或者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等)的情况。

7. 同样的发明创造被重复授予专利权: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又申请了发明专利,并且两项专利均被授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一)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二)专利申请中的不实陈述;(三)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本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四)独立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支持;(五)同日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先权权益归属有争议而无法确定;(六)其他依法应当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一个严谨且公正的法律过程,旨在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对于有争议的专利权问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和进行无效宣告程序,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无论是请求人还是专利权人,都应在专业律师或代理人的协助下,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程序,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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