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AI换脸、语音合成等技术,以网恋为名实施的诈骗案。
该案件,判决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原来,孙某在网络游戏中结识李某后,虚构“白富美”人设。
孙某通过伪造身份证件、利用虚拟人脸技术与李某视频聊天,成功骗取李某信任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
自2024年11月起,孙某虚构各种事由向李某索取钱财,并使用录音合成软件制作虚假对话。
谎称将获得巨额拆迁款,诱使李某多次转账并为其购买高端手机,诈骗金额累计近13万元,财物得手后孙某失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AI换脸、语音合成等新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利用AI换脸诈骗网恋对象,若满足法定要件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构成要件来看,主观上,行为人通过AI换脸刻意伪装身份,以网恋为名索取财物,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而非正常情感交往中的财物往来。
客观上,AI换脸本质是“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通过伪造虚假形象与被害人视频互动,使其陷入“对方身份真实、情感真挚”的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该认识处分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只要涉案金额达标,便满足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此类诈骗行为亦违反该规定,从行政法层面进一步佐证其违法性。
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不受技术形式影响,核心是回归诈骗行为的本质特征。
司法实践中已明确,AI换脸诈骗与传统诈骗无本质区别,均需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追责。即使借助新技术,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利”的逻辑链条,与传统网恋诈骗完全一致。若为诈骗提供AI换脸技术支持,还可能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刑法相关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诈骗罪共犯论处。
需要明确的是,是否构成犯罪与诈骗对象是否为网恋对象无关,关键在于是否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网恋关系仅为行为人获取信任的载体,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量刑时,会结合诈骗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区间内裁量,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