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某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认定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持续稳定同居,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过错”,判决其向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
妻子婚内与人同居被判赔偿,首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该规定为无过错方的权利主张提供了核心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将“与他人同居”列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当婚姻一方存在该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界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界定排除了偶尔出轨等情形,明确了该过错行为的认定标准。
同时,法律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且需以离婚为前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主张赔偿的,均不予支持,确保了权利行使的严谨性。
赔偿数额的确定与8000元判决的合理性,同样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依据,兼顾了过错程度与实际情况。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前者针对出轨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后者则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以及其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实践中此类赔偿通常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之间,8000元的判决正是法院结合个案中过错方的过错情节、当地生活标准及双方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认定。
此外,若存在混合过错(如无过错方同时存在家暴等行为),法院可依法减轻过错方的赔偿责任,进一步体现了裁判的公平性。
婚内同居赔偿判决的法律依据,既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维护,也为婚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标准。对婚姻当事人而言,遵守法律规定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婚姻关系的尊重。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无过错方应善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赔偿,而法院的裁判也始终以法律为标尺,平衡各方权益,守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底线与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