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男子杨某怀疑自己的小孩不是亲生的,便想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
但令杨某没想到的是,竟遭到妻子谢某阻拦,在此过程中杨某将妻子打至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主动认罪认罚,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一审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同时,判处杨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12000余元。
二、法律定性
该案件的核心法律定性需从《反家庭暴力法》与《刑法》的双重维度展开。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侵害行为,其本质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
本案中,男子因亲子鉴定遭拒,对妻子实施暴力致其轻伤二级,已构成家庭暴力中的“身体侵害”,符合该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进一步而言,男子的行为已突破家庭暴力的行政处罚范畴,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根据该条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司法实践中,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包括肋骨骨折、肢体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等情形,本案中妻子被踹伤致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的司法鉴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并非故意伤害罪的法定从轻情节,法律对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采取“平等对待”原则,即无论施暴者与受害者关系如何,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量刑依据
在量刑层面,法院需综合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构建梯度化量刑体系。
首先,犯罪动机的恶劣性是量刑的重要参考。本案中,男子因无端猜忌妻子不忠,将亲子鉴定争议转化为暴力行为,其动机的自私性与主观恶性显著,可能成为量刑时从重考量的因素。
其次,犯罪手段的暴力程度直接影响量刑幅度。男子一脚踹中妻子腹部致其肋骨骨折,暴力手段直接且后果严重,符合故意伤害罪中“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轻伤”的典型特征。
然而,法律亦为悔罪者预留了从宽空间。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亦适用于此类案件。
若男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可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赔偿损失与取得谅解也是重要的量刑情节。
男子积极赔偿妻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法院可能酌情适用缓刑或减轻处罚。
但需明确,从宽处理并非“免罪金牌”,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教育感化促使施暴者悔改,而非纵容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