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海关所属威海海关关员在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进行监管时发现。
一名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的旅客行李机检图像异常。
经现场查验,发现其行李内装满加热卷烟,共198条、39600支。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物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400支。
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200支。
携带超出规定数量的烟草制品进境,海关将依法处理。
目前,海关已将该批香烟作暂扣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 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人通过瞒报数量、伪造单证、藏匿货物等方式,故意规避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的查验与监管。例如,将烟草制品藏匿于行李夹层、人体绑缚或分批携带以分散海关注意力,均属于逃避监管的典型手段。
2. 偷逃应缴税额:走私行为需以偷逃国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为目的。烟草制品作为应税商品,其进口环节需缴纳高额税费。根据《进出口税则》,卷烟最惠国税率介于6.5%至57%,消费税税率达30%至56%,增值税率为13%。若行为人携带的烟草制品偷逃税额累计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犯罪。
3. 数额或情节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达1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单位走私的,偷逃税额标准提升至20万元。此外,若行为伴随暴力抗法、多次走私等情节,即使未达数额标准,亦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走私烟草制品的量刑幅度与偷逃税额直接挂钩,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 行政处罚阶段
若偷逃税额未达10万元,或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走私物品、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
2. 刑事处罚阶段
基本刑: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加重刑:偷逃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特别加重刑:偷逃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若行为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销售走私香烟),法院将根据“想象竞合犯”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例如,在走私香烟既偷逃税额又扰乱市场秩序的案件中,若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总之,“带烟人”大量携带烟草制品入境的行为,本质是对国家税收主权与市场秩序的双重侵犯。法律通过明确走私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构建起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的完整规制体系。对于跨境从业者而言,唯有严格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如实申报携带物品,方能避免触碰法律高压线。